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美玲、沈勇:
本院受理原告周慧娜诉被告杨仙方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26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你们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1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附记:
被告:徐美玲,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红星村6-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8****3722。
被告:沈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红星村6-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7****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