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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028号原告金灵斌诉被告郭虎德、吴雪飞、陈星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7)浙1002民初3028号
 原告:金灵斌
 被告:郭虎德、吴雪飞、陈星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7-04-1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郭虎德:

本院受理原告金灵斌诉你及被告吴雪飞、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30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2017)浙1002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1002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灵斌撤回对被告吴雪飞的起诉。原告起诉要求:一、你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7199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记:

被告:郭虎德,男,197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东辉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