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施海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77****6473):
本院受理原告郑贵明诉你与被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贵明工程款14329元以及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郑贵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用400元,合计558元,由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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