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晓晓、王冬夫: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晓、王冬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1024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你们向原告偿付代偿款161227.2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二、原告对被告王晓晓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K179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4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王晓晓,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228弄望湖小区2幢1单元101室。
王冬夫,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228弄望湖小区2幢1单元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