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鸿、张婉:
本院受理原告陈斌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3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陈斌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斌慧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附记:
被告:徐鸿,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南岸里村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6****4933。
被告:张婉,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南岸里村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6****374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