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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34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如省、倪海英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34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陈如省、倪海英
 送达文书名称:判决
 公告时间:2016-06-3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如省、倪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如省、倪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34766.2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151218日的逾期利息为134.49元,自201512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5825.5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陈如省、车牌号为浙JYJ086、发动机号为A03004043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SJW26H33AS037098的荣威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你们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已预交7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18元,你们共同负担6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陈如省,男,198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健跳镇岙口村奥港北片1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1****021X

倪海英,女,198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健跳镇岙口村奥港北片1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