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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13号原告胡纪松诉被告张立明、肖飞判决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413号
 原告:胡纪松
 被告:张立明、肖飞
 送达文书名称:判决文书
 公告时间:2016-06-13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张立明、肖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纪松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立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熟市服装城众信纺织品经营部货款969769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1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服装城众信纺织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8元,由被告张立明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498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

特此公告

 

 

 

 

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记:

张立明,男,197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加张村25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2****2918

肖飞,女,199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苏家乡黄堰村8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2****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