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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破2号——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号:(2016)浙1002民破2号
 公告时间:2016-06-13

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2016)浙1002民破2

本院根据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314日裁定受理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415日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为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715日前,向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耀达大厦10A1002室;邮政编码:318000;联系电话:0576-8888053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金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722日上午1015分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