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顾祖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春敏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1002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3118.5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认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记:
顾祖英,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新村11号楼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6108050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