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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927号原告高春敏诉被告顾祖英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1927号
 原告:高春敏
 被告:顾祖英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6-04-20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顾祖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春敏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1002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3118.5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认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7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记:

顾祖英,女,19618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新村11号楼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61080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