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丹:
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及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1002民初19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二、你与被告黄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850.6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以本金40850.6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你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7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7月18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记:
陈丹,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龙王村立新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2****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