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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64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张仙德、陈红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1645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张仙德、陈红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6-03-09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红(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3****182X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张仙德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1645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张仙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16225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9680.54元,自20162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陈红对被告张仙德的上述债务在330000元最高债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613日上午900分在椒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项瑜                     联系电话:881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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