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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596号原告李永富诉被告李志明、周玲玲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1596号
 原告:李永富
 被告:李志明、周玲玲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李志明、周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15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止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613日上午8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记:

李志明,男,19846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街道马庄村480号。

周玲玲,女,198612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街道马庄村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