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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17号原告阮伟伟诉被告刘美蓉、陈利民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案号:(2016)浙1002民初617号
 原告:阮伟伟
 被告:刘美蓉、陈利民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刘美蓉、陈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阮伟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1002民初617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阮伟伟撤回对被告柯卫斌的起诉、(2016)浙1002民初61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刘美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8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阮伟伟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2、被告陈利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61415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记:

刘美蓉,女,19823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云西新村28号楼4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203040044

陈利民,男,1969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乃崦路2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02051259

联系人:王欣                                      联系电话:0576-88108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