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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1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王细容、缪惠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5)台椒商初字第314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王细容、缪惠判
 送达文书名称:判决书
 公告时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王细容、缪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王细容、缪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你们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02912.1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等(截止2015821日为5018.08元,20158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300元;二、原告对登记在被告王细容名下坐落于椒江区阳光国际公寓2703室房产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138元,由你们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73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王细容,女,195512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苏堤村苏堤中路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512101024

缪惠,女,1980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苏堤村苏堤中路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02051023

联系人:金媚                  联系电话:88108100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