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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971号原告高正斌诉被告项军、徐卫庆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971号
 原告:高正斌
 被告:项军、徐卫庆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6-03-09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徐卫庆

本院受理原告高正斌诉被告项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971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项军偿还借款300000元,并赔偿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6614日上午8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李超霞/王竞垭                   联系电话:0576-88108062/88108069 

 

附记:

徐卫庆,男,19733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政和路32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3031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