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立明、肖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纪松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413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支付给原告货款969769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16年6月1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杜鹃/林晓 联系电话:0576-88108062/88108069
附记:
张立明,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加张村25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206102918。
肖飞,女,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苏家乡黄堰村8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9206227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