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邹建友、单素分:
本院受理原告蒋炼诉被告邹建友、单素分、邹建庆、郭晓花、台州欧士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邹建庆、郭晓花的上诉状副本,被告邹建庆、郭晓花上诉要求:撤销本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蒋炼对上诉人邹建庆、郭晓花的一审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附记:
邹建友,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17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712130315。
单素分,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大南路华都大厦18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2112603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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