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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714号原告蒋炼诉被告邹建友、单素分等人上诉状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5)台椒商初字第714号
 原告:蒋炼
 被告:邹建友、单素分等人
 送达文书名称:上诉状副本
 公告时间:2016-03-09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邹建友、单素分

本院受理原告蒋炼被告邹建友、单素分、邹建庆、郭晓花、台州欧士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邹建庆、郭晓花的上诉状副本,被告邹建庆、郭晓花上诉要求:撤销本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蒋炼对上诉人邹建庆、郭晓花的一审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六年三月九日

 

 

附记:

邹建友,男,19671213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西路17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712130315

单素分,女,1972112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大南路华都大厦18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21126036X

联系人:周云飞                  联系电话: 0576-8810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