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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588号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林福、潘佩青起诉状副本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588号
 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告丁林福、潘佩青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6-03-1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丁林福、潘佩青: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林福、潘佩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5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你们向原告偿付代偿款74539.2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12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400元;二、原告对被告丁林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YJ516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6615845分在本院第六庭审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丁林福,男,19782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玉露洋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802195412

潘佩青,女,19787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玉露洋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807032562

 

联系人:金媚                     联系电话:88108100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