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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36号原告李海兵诉被告陈丽君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36号
 原告:李海兵
 被告:陈丽君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6-03-11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陈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兵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10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自20135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614日下午1420分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记:

陈丽君,女,19741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大洋街道塘里村4-48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0124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