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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郑慧虹、杨华龙起诉状副本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6)浙1002民初2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被告:郑慧虹、杨华龙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6-03-1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杨华龙: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郑慧虹、杨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2民初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你与被告郑慧虹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40831.15元及利息(截至20151225日的应付利息67.85元,逾期利息3662.28元、罚息545.02元、复息76.15元,自201512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对你及被告郑慧虹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53-2号二单元602室的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66151415分在本院第六庭审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杨华龙,男,19664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53-22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604123138

联系人:金媚                     联系电话:88108100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