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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36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雅强眼镜有限公司、玉环县铜业机械厂、黄陈才起诉状副本等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5)台椒商初字第363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雅强眼镜有限公司、玉环县铜业机械厂、黄陈才
 送达文书名称:副本
 公告时间:2016-03-1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雅强眼镜有限公司、玉环县铜业机械厂、黄陈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浙江雅强眼镜有限公司、玉环县铜业机械厂、黄陈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36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浙江雅强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933698.1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息(截至20151019日为48800.33元,自20151020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玉环县铜业机械厂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黄陈才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661515时在本院第六庭审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雅强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普青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506714-6。法定代表人:黄陈才,该公司经理。

玉环县铜业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鲜迭镇外叶村。组织机构代码:14838455-7。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该公司经理。

黄陈才,男,197412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陈屿上青塘村上青塘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41217115X

联系人:金媚                     联系电话:88108100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