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志斌:
本院受理原告姜小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1002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6月13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附记:
周志斌,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大陈镇港边北路2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1020109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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