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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

一、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有: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 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3.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参与同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6.开展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领导人民法庭的工作。

8.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9.在审判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有1家行政、2家事业单位列入部门预算。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后勤服务中心、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速录服务中心预算。

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5年度收入预算 2193.93 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2193.93 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支出预算 2193.93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1836.77万元,教育支出56.5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0.6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 1727.7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 386.2 万元,项目支出 80 万元。

2015年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预算121.9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8万元,公务接待费33.96万元。

三、名词解释

1.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指区级财政安排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3.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单位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附件:1.2015年区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2015 “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5年区级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表1

单位名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项 目

预算数

项 目

预算数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2193.93 

一、一般公共服务

 

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二、国防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核拨)

 

三、公共安全

1836.77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四、教育

56.5

五、上级补助收入

 

五、科学技术

 

六、下级上交收入

 

六、文化体育与传媒

 

七、其他收入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

300.66

 

 

八、医疗卫生

 

 

 

九、节能环保

 

 

 

十、城乡社区事务

 

 

 

十一、农林水事务

 

 

 

十二、交通运输

 

本年收入小计

 

十三、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

 

 上年结余

 

十四、商业服务业等事务

 

 

 

十五、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

 

 

 

十六、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十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

 

 

 

十九、粮油物资储备事务

 

 

 

二十、其他支出

 

 

 

 

 

 收入合计

2193.93 

支出合计

2193.93 

 

 

 

 

 

 

 

  2015  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表2

单位:万元

  

本年预算数

  

 121.96

1. 因公出国(境)费用

 

2. 公务接待费

 33.96

3. 公务用车费

 88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88

      2)公务用车购置

 

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