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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道路行政处罚案
——对超标助力车驾驶人道路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及正当程序探讨

王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道路行政处罚案

——对超标助力车驾驶人道路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及正当程序探讨

邵丹  陈欢欢

【裁判要旨】

公安部门交通警察支队对相对人驾驶助力车(即普遍认识中的非机动车)相关违法行为的道路行政处罚,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驾驶人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虽认定车辆为机动车,但不宜认定驾驶人驾驶该类车辆需取得相应驾驶证及随车携带驾驶证。另外,对驾驶人驾驶证上的记分虽不是行政处罚种类,但该记分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则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予以告知记分分数及产生后果,并赋予相对人听证的权利。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持有A2准驾驶证并以驾驶A2型车辆谋生。20131010,其饮酒后驾驶燃油驱动的二轮车辆被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查获。该车辆为在电动车专场店购买且经电动车备案登记。20131010,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对原告予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将原告的违法事项及罚款金额予以了告知。同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以上行为处以罚款共计122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25分。原告认为,原告驾驶的为助力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被告所认定事实均不能成立。程序上,被告在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未详尽告知内容,被告对原告的处罚造成原告原持有的A2准驾驶证被注销,也未告知原告具有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开庭审理,被告认识到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自行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撤回起诉。

【评析】

本案当事人讼争的焦点是:本案所涉车辆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被告处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本案审理的疑点是:在现今电动车生产普遍存在超标,多数民众也像原告一样对此类车辆以电动车的认识广泛在生活中使用的背景下,对原告饮酒驾驶该类车辆的行为作如何处罚显示合法合理?

一、原告所驾车辆能否在本案中认定为机动车?

作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车辆不符合国家认定的非机动车标准,那么,原告饮酒后驾驶该车辆则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并给予原告相应处罚。至于认定原告车辆为机动车应取得何种基础证据,作者认为,交警部门虽不必对该车辆送专门鉴定机构作出明确鉴定,但应当取得该车辆的规格及技术参数,从车体重量、最高时速等参数得出车辆为机动车的结论。本案被告虽取得了上述证据,但因未让原告签名捺印确认,原告又当庭否认该技术参数为其车辆所有,致该证据不能被采用。被告答辩该车为燃油驱动可不必以参数证明其为机动车,且不说本案证明该车为燃油驱动是否证据充足,即使有证据证明该车为燃油驱动,但在该车已有电动车备案登记证,普遍观念认为是非机动车的前提下,应当有更明显直观的证据即技术参数来排除该车的非机动车认定。

二、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认定探讨

被告认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有三项:一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三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对第一项认定能否成立已作如上所述,那么,在第一项违法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第二、三项违法事实能否随之认定,作者认为值得商榷。交警部门在对此类车辆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驾驶人需取得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这也与当地政府支持电动车产业有关,如要求驾驶人取得相应驾照,必将导致该类车辆销售大幅下滑。因此,无证驾驶该车辆较为普遍,其作为便利代步工具几乎被每个家庭户所使用,交警部门也从未仅以无证驾驶,或在驾驶人已取得其它类驾驶证的情形下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为由作出过行政处罚。即使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对醉酒驾驶或驾驶该类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该车辆认定为机动车,但不认定行为人为无证驾驶。其认为,虽然车辆认定为机动车,按理就要取得相应驾驶证,但驾驶人无证驾驶主要是政府部门或交警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引起,误使其认为驾驶该车无需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后果不能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一审判实践经验虽也遭受较大争议,但无疑是情与法的理想结合。刑事处罚作为对行为人最严厉的惩处尚且如此,行政处罚则更应做到合法合理。当然,随着非机动车生产行业的不断规范,政府对该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该类车辆定性为机动车并要求取得驾驶证是大势所趋,但就目前情势而言,不宜在行政处罚中将驾驶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驾驶人有其它类驾驶证件的,也不宜认定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

三、对道路交通处罚造成记分后果时行政机关应遵守的正当程序探讨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往往伴随着对驾驶人驾驶证上的记分后果。现对违法驾驶行为的记分规定越来越严厉,驾驶人只要有一、二项违法行为就可能被记满分,失去驾驶车辆的资格,对驾驶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本案中原告王某是以驾驶A2型车辆谋生,行政处罚中的金额处罚对其造成的影响远远没有A2型驾照被降级带来的影响大,一旦原告的A2驾照被降为B1且三年内不得考取A2驾照,意思味着原告将面临失业,而被告在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却未对记分情况予以告知,也未对记分后造成的A2型驾照降级后果予以告知,处罚必然结果对原告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未赋予原告听证的权利,不符合行政处罚程序正当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