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查研究
椒江法院执行新措施的运用推广调查

        椒江法院执行新措施的运用推广调查

           张福康   许妮娜 

 

查封、扣押、冻结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三大强制执行措施。这三项措施为法院执行工作的推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对被执行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查、扣、冻三大执行老措施多年运用,老赖对其已有一定的规避能力。自201010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来,椒江区法院在积极探索、运用限制高消费令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公安协助网上追逃、实施边控、宣布护照作废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利用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等新措施,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一)执行新措施正被不断地推广运用,呈每年递增的趋势

通过公安协助进行网上追逃被执行人是较早被推广运用的强制措施。2010年网上追逃被执行人17人次,201147人次,201261人次,20131-311人次。通过边控和宣布护照作废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的措施相较其他措施运用得较少,分别是2010年的1人次,2011年的3人次,2012年的8人次,20131-3月的1人次。2010年发布限制高消费令1批次,共10人;2011年发布限制高消费令2批次,共60人;2012年发布限制高消费令1批次,共18人;20131-3月发布限制高消费令1批次,共10人。各类执行新措施中又以网上追逃和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运用的较多。

年份

网上追逃

边控

护照作废

限制高消费

新措施成效

总收案(执民类)

新措施案件占比

 

人次

执毕

人次

执毕

人次

执毕

人次

执毕

合计

执毕

/

/

2010

17

6

1

0

0

0

10

2

28

8

1786

1.57%

2011

47

24

1

0

2

0

60

9

110

33

2462

4.47%

2012

61

29

3

2

5

2

18

3

87

36

2399

3.63%

20131-3月)

11

4

1

1

0

0

10

1

22

6

910

2.42%

单位:件

 

 

 

 

 

 

 

 

 

 

 

 

(二)执行新措施的运用对于提升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帮助甚微

2010年本院在28个案件中运用到执行新措施,其中8个案件执毕,实际执行率为28.57%,执民类案件当年的实际执行率为43.56%2011年本院在110个案件中运用到执行新措施,其中33个案件执毕,实际执行率为34%,执民类案件当年的实际执行率为61.94%2012年本院在87个案件中运用到执行新措施,其中36个案件执毕,实际执行率为41.38%,执民类案件当年的实际执行率为49.22%20131-3月本院已在22个案件中运用到执行新措施,其中6个案件执毕,实际执行率为27.27%,同期执民类案件实际执行率为54.5%。运用执行新措施案件的实际执行率没有当年度实际执行率来得高。比如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虽被本院作为一项常用措施在执行中推广,但效果不明显。

(三)执行新措施运用比例低,在各类案件中运用比例也不相同

2010年度本院总收案1786件,执行中运用到新措施有28件,比例为1.57%2011年度本院总收案2462件,运用到新措施有110件,比例为4.47%2012年度本院总收案2399件,运用到新措施有87件,比例为3.63%20131月—3月本院总收案910件,运用到新措施有22件,比例为2.42%。在运用执行新措施的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40.3%,为各类型案件中最高。金融借款案件居第二位,为21.5%。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收案总数的低比例,在执行新措施运用的各类案件中占到15.7%已不算低。抚养费纠纷案件占比为7.1%,劳务纠纷类案件占4.6%,其他类型案件占10.8%

 

二、原因分析

(一)执行新措施运用频率低

查、扣、冻作为常规的执行措施一直在执行过程中发挥着主力作用,随着点对点查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查、扣、冻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了更全面、更快捷、更深入地运用。执行新措施尽管被启用推广,但仍是冰山一角。

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执行新措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只针对经济基础好、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高消费”型被执行人,国人的厌讼本性决定了有能力高消费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此类被执行人数量不会很多。二是个别法官对执行中运用新措施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执行新措施相较以上三项常规措施的运用较晚,个别措施的具体实施更是在探索中摸索前行。任何人对新事物的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法官对新措施从学习了解到广泛运用也需要一个过程,何况一些新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排除一些法官存在知难而退的想法,排斥新事物,习惯用固有的办案思路、用自己的经验去办案。

(二)执行新措施回报率低

网上追逃是法院和公安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对恶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借用公安部门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布控、查获。但目前网上追逃仅限于浙江省范围内,且公安机关无法长时间留置被执行人及警力的不足,导致网上追逃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现实中还存在经办人员碍于申请人的纠缠、上访压力而将案件移送公安网上追逃以安慰申请人的无奈之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曾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一时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也成为公众茶余饭后谈论的焦点。但由于其只是通过宣示性地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行为,并未出台细则规范被执行人禁止高消费,也没有从预警、监管到惩戒的配套措施“保驾护航”。商家的逐利本性也决定了星级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营业场所怠于协助法院查处高消费行为。无举报、不查处,被执行人高消费照样畅通无阻。

(三)执行新措施效率低

虽然执行新措施在运用和筛选上让法官拥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但由于执行新措施一般都需借助外力,在交接、查证、审批环节周期较长,且执行新措施本来就是针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设立的反规避执行措施,这种打击老赖措施的回报周期率必然比查封、扣押、冻结等常规措施来得长。

通过护照作废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的措施运用中,因为被执行人故意躲避,往往只能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其交出护照,待到公告期满移送中院提请护照作废,再由中院函请市公安出入境部门作出决定,单单走完程序就已过数月,被执行人早已提前出境,逃之夭夭了。此外,网上追逃的,被执行人也往,往在移送公安半年后甚至一、两年后被公安查获。运用执行新举措可能对案件的最终执毕有所帮助,但结案的周期却很长。

三、对策和建议

(一)统一排查,建立案件筛选制度

1. 建立“当事人申请为主,经办人主动运用为辅”的工作启动模式

明确适用网上追逃、宣布护照作废、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新措施的标准。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生产生活状况,履行能力来甄别被执行人适用何种执行新措施。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审核筛选、领导审批启用执行新措施。对于特殊、紧急类案件,经办法官要积极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主动运用执行新措施打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把关、针对性实施提高执行新措施的回报率。

2. 建立“专人办理、专项登记,专人负责”的工作制度

将执行新措施的学习、运用任务分派给不同的年轻干警,定期组织固定的人员进行学习研究并实施,实施中碰到的困难统一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协调解决。对于运用了执行新措施的案件要做台账,并附详细说明。这种由专人办理、专项登记、专人负责的工作模式不仅节省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把每项新措施都研究得透彻,运用得到位,总结得深刻,提高执行新措施的效率。

(二)打通“信息壁垒”,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1.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的征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进行顶层设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安、工商、财政、房管、国土、税务、新闻宣传、银行监管等配合法院建立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并通过信息的共享互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2. 完善执行举报和执行曝光制度。对于举报“老赖”的人员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以被执行人承担为主,财政补贴为辅。在原有预曝光制度上拓宽曝光渠道、增加曝光方式。利用媒体,发动公众力量,形成舆论监督,做到对“老赖”的监督社会化。

3. 强化执行110制度。建议依托公安机关完备的110系统,接受申请执行人、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及其车辆信息的举报线索,由公安机关先行查控后移交给人民法院。当然,随着法院自身人、财、物保障能力的提高,可以构建单独的执行110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