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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将刑事巡回法庭“搬进”企业

626上午,我院在被害单位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巡回审理了被告人阮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近千名该企业员工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被告人阮某原系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20118月至20123月间,被告人阮某担任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在向常熟重机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订购台板时,供货方业务员俞国平请求阮某多采购点,并许愿给其好处费,阮某见有利可图,便向该公司多订购。期间,阮某先后8次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70641元,归个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合计70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后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阮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鉴于该案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我院刑庭以进企巡回审判的模式,使该企业职工接受了一次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提高了企业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宣判后,法官对该案的定罪量刑及商业贿赂的危害进行详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