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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6、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二、提供证件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秘的,提供人应当做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三、申请调取证据、保全证据、重新鉴定

  1、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3)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4、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6、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勘验现场。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