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台椒商破字第5-3号
2015年11月18日,本院根据牟宣敏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迅亚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2月30日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查明,台州迅亚车业有限公司负债总计2970939.45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5873元,而目前无财产可供清偿。本院认为,台州迅亚车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宣告台州迅亚车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迅亚车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提交完整的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迅亚车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迅亚车业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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