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1002破28号之一
2021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台州中昕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于仕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查明,台州市于仕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债总计107430.74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700元,而目前无财产可供清偿。本院认为,台州市于仕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裁定宣告台州市于仕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市于仕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市于仕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台州市于仕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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