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1002破29号之一
2021年10月13日,本院根据陈元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5日指定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查明,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债总计97875.42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68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650.09元。本院认为,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股东未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市美拉健身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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