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1002破20号之一
2021年7月13日,本院根据李文浩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28日指定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查明,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负债总计111724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68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80.2元。本院认为,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裁定宣告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