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浙1002破5号之一
2018年5月17日,本院根据朱灵毅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鸿嘉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20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浙江鸿嘉海运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无财产。本院认为,浙江鸿嘉海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及股东未能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鸿嘉海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浙江鸿嘉海运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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