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46号之一
2020年11月10日,本院根据顾华明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椒江永昌水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台州市椒江永昌水产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无财产。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永昌水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及股东未能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裁定宣告台州市椒江永昌水产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市椒江永昌水产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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