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26号之一
2020年7月9日,本院根据台州市太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太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7月31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11月19日,台州市太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债总计为12348243.90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1568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8566元。本院认为,台州市太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台州市太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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