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37号之一
2020年9月1日,本院根据周伯明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浙东化建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0年9月10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11月30日,台州市浙东化建材料有限公司负债总计为28450348.5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16020元,需要发生破产费用超过2000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33591.7元。本院认为,台州市浙东化建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台州市浙东化建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市浙东化建材料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市浙东化建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市浙东化建材料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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