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浙1002破9号之一
2017年12月6日,本院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7月30日,浙江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负债总计为3798770.7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 32311元,预计尚需发生破产费用1800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47000元。本院认为,浙江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裁定宣告浙江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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