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16号之一
2020年4月7日,本院根据台州洪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0年4月16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8月26日,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债总计为328900193.62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2000元,预计发生的破产费用计64625.35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43767.97元。本院认为,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裁定宣告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市首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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