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17号之一
2020年5月9日,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5月28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9月25日,台州市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负债总计为5916834.72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16951元,尚需发生破产费用5324.87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20100元。本院认为,台州市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宣告台州市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市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市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市鸿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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