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1002破3号之一
2018年12月19日,本院根据梁云富、卢永和、王志英、王海蓉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22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截至2020年3月31日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3269.9元(未包含其他应收款),负债总额为85794245.33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为31773元。本院认为,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宣告台州和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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