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1002破4号、(2018)浙1002破1号
2017年11月9日,本院根据尹兴满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大森亚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2月5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大森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亚环保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对债务人大森亚公司、大森亚环保设备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查明,大森亚公司、大森亚环保设备公司已停业,根据管理人的调查,截至2020年5月27日,大森亚公司和大森亚环保设备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9241603.83元,负债总额为87858214.71元。本院认为,大森亚公司和大森亚环保设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大森亚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大森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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