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3号之一
在债务清理期间,管理人穷尽一切方式无法与债务人陈亚本人取得联系,且陈亚本人亦不主动配合接受管理人调查、质询,符合终结债务清理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裁定终结陈亚的债务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