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10号之一
2020年2月11日,本院根据台州弘胜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7月20日,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负债总计为11082886.21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18431元,预计尚需发生的破产费用为1700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21249.88元。本院认为,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宣告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浙江莱克缝纫机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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