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椒 江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1002破9号之二
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债权人审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的执行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破产人及其清算义务人未提供完整的财产状况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致使管理人无法全面清算。目前破产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应当依法终结破产程序。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终结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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