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11号之一
2020年2月14日,本院根据王学仁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宝诚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4月27日,宝诚公司负债总计为19134855.23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1700元,而目前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未包括对浙江宝石机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院认为,台州宝诚机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宣告台州宝诚机电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宝诚机电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宝诚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宝诚机电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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