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1002破8号之一
2020年1月19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3月12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查明,截至2020年5月25日,方发公司负债总计为5903313.84元,需要发生的破产费用近25000元,而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计19045.78元。本院认为,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裁定宣告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因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向本院提交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故无法对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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