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1002破15号之一
2019年6月18日,本院根据台州市椒江涛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椒江涛江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7月10日,本院依法指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台州市椒江涛江建材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为8301.52元,涛江公司负债总计为102000元,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计16280元。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涛江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宣告台州市椒江涛江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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