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1002破9号之一
2019年1月2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台州市交通运输局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2019年5月8日,本院依法指定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目前无财产。本院认为,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及股东未能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裁定宣告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台州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