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1002破21号之一
2019年7月30日,本院根据台州润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安玛仕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8月9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查明,台州安玛仕塑业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名下有浙J28X82号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目前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而负债为1303973.38元。本院认为,台州安玛仕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及股东未能提交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无法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台州安玛仕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在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台州安玛仕塑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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