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鹏:
本院受理原告黄美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342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公民代理须知、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家事案件诉讼指引、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黄美娟起诉要求:1.准予原告黄美娟与你离婚;2.女儿李金铉由原告黄美娟抚养至独立生活,儿子李金昊由你抚养至独立生活;3.女儿李金铉抚养费由你每月支付给原告黄美娟5000元至女儿李金铉独立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8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陈平 联系电话:0576-8810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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