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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2633号原告阮冬东诉被告王少波、许淑波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2633号
 原告:阮冬东
 被告:王少波、许淑波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10-08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许淑波:

本院受理原告阮冬东诉你及被告王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冬东借款297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6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总计金额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为限);二、你对被告王少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少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王少波与你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365元,由原告阮冬东负担24元,由被告王少波与你共同负担3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605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记:

被告:许淑波,,198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明溪村晦溪1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8****4111